(2015)武执裁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戴守军与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守军,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戴守军。被执行人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进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戴守军与被执行人天津四季春天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3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874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现该公司去向不明。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874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