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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947号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91年10月14日,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春荣,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黎某某,男,生于1981年3月17日,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谭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