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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暂住通渭县。委托代理人裴希明,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海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2015年7月17日中止审理,2015年8月10日恢复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相识谈婚,2010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0年12月14日长女王飞燕出生,2012年6月2日次女王芮君出生。随着孩子出生,原被告之间矛盾不断,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并多次将原告送回相距不远的原告姐夫家。2014年原告在县城租房打工,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双方矛盾加剧。2015年6月21日,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进而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送至原告姐姐家,扬言离婚。现原告带着小女儿无家可归。总之,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被告对原告常施以家庭暴力,原告现完全丧失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现诉请离婚,要求抚养次女王芮君,被告可适当承担抚养费,同时要求分割家庭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诉称谈婚、结婚、两女儿出生时间及婚后感情尚好均属实。不属实的是,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夫妻有矛盾时总是原告先吵闹、打骂,被告万不得己才还击一下。2015年6月21日,为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之事,原被告发生争执互相殴打,原告将被告送到了其姐姐家。原告爱发脾气、爱说谎,常把离婚挂在嘴边,但现在两个孩子尚幼小,被告可以原谅原告过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相识谈婚,2010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0年12月14日长女王飞燕出生,2011年8月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分家,2012年6月2日次女王芮君出生。原告一直在家耕种承包地兼零星打工。被告自2011年8月起常年在外打工,2013年、2014年每年在家不到2个月。2015年6月21日,原被告发生矛盾进而争执,被告将原告及次女送至原告姐姐家。诉讼期间,被告回渭源县娘家居住。另查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购置海尔电冰箱一台、两轮爱玛电动车一辆、电磁炉一台、电饭锅一口,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两个女儿,其感情基础是好的。被告为生活出外谋生,常年在外,客观上对原告关心体贴不够,只要双方珍惜现有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宽容,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以无法承受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