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彪与钱扬涛、钱之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彪,钱扬涛,钱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孙彪。被执行人:钱扬涛。被执行人:钱之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于2015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钱扬涛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圣权审 判 员 张 智代理审判员 周良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