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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娟与王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娟,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梁娟。被执行人王坤。申请执行人梁娟与被执行人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淮民初字第0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坤自愿于2015年3月5日前支付梁娟借款人民币15万元,梁娟放弃逾期利息。如王坤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梁娟可主张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房屋、土地登记情况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工资卡银行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梁娟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工资卡银行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因扣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民初字第06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马力龙代理审判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凌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