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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15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伟,男,生于1979年3月4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康宁巷15号,个体户。被执行人常波,男,生于1977年9月1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建安路玉田巷1排8号,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王建伟与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63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239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分期分批履行的时间未到,本案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