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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策与谭学富、杨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策,谭学富,杨阿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841号原告徐策。委托代理人柴有林。被告谭学富。被告杨阿凤。原告徐策与被告谭学富、杨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操场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策的委托代理人柴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学富、杨阿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策诉称,2014年4月29日,被告谭学富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止,并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时以被告谭学富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金湾花园14幢205室、车库12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手续。原告徐策依约委托沈兆乾将借款分两次打入被告谭学富的账户,被告谭学富于当日出具了借款借据、资金接收保证书,原告与被告谭学富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后被告谭学富归还了11期借款利息,最后一期利息及本金未归还。另查明,被告杨阿凤与被告谭学富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阿凤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期间最后一期利息3750元;自2015年4月2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借款本金30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以及以借款本金30万元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每日180元及未偿还的利息3750元按照每日千分之六计每日22.5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谭学富未作答辩。被告杨阿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谭学富与杨阿凤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9日,谭学富向徐策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借款利息为45000元,分12次付清,即每次还息3750元;如未按约定的时间清偿利息,自利息应付之日每日按利息额的千分之六计算违约金,即每日22.5元;延期清偿利息超过30天或者累计两次不按约定时间清偿利息,贷款合同提前到期并终止,并应按合同到期之日起每日本金金额的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即每日180元等。后徐策委托沈兆乾于当日将30万元借款分两次打入谭学富的账户,谭学富于当日向徐策出具了借款借据、资金接收保证书。此外,谭学富将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金湾花园14幢205室、Z12的房产登记抵押给徐策,徐策于2014年4月28日取得了张房他证金字第00001864**号房屋他项权证。2015年7月17日,徐策以谭学富未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最后一期借款利息3750元,本案债务系杨阿凤与谭学富夫妻共同债务等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杨阿凤与谭学富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借款期间最后一期利息3750元;自2015年4月2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以借款本金30万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以及以借款本金30万元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每日180元及未偿还的利息3750元按照每日千分之六计每日22.5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被告谭学富出具给原告的借款借据、资金接收保证书,原告与被告谭学富签字确认的还息确认书,原告委托沈兆乾付款的委托书,银行收付宝转账单,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张房他证金字第00001864**号房屋他项权证,两被告的补发结婚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等证据综合分析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谭学富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有被告谭学富出具给原告的借款借据、资金接收保证书,原告与被告谭学富签字确认的还息确认书,银行收付宝转账单,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谭学富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和最后一期借款利息3750元,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谭学富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和最后一期借款利息375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按借款30万元自2015年4月28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可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息来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又因原告同时主张以借款本金30万元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每日180元及未偿还的利息3750元按照每日千分之六计每日22.5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以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本院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因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杨阿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谭学富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被告谭学富个人债务,或者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同时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债务非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本院依法认定本案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谭学富、杨阿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均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后果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学富、杨阿凤应共同归还原告徐策借款本金30万元、借款期间内的未归还的利息3750元,以及按借款本金30万元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逾期利息(违约金)。限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原告徐策对本案所涉抵押物即被告谭学富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金湾花园14幢205室、Z12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徐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56元,被告谭学富、杨阿凤负担29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林操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成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