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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顾成刚与刘盼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成刚,刘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23号申请执行人:顾成刚。被执行人:刘盼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盼盼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顾成刚人民币4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盼盼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