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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隋思全与青岛海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819号申请执行人隋思全。被执行人青岛海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城北四路199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隋思全与被执行人青岛海隆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即民初字第57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瑞亮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