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边婷与刘耀全、张蕊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婷,刘耀全,张蕊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01403号申请执行人边婷���女,198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耀全,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蕊滢,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边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8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耀全、张蕊滢偿还申请执行人边婷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2.286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及申请执行费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刘耀全、张蕊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耀全、张蕊滢给付申请人边婷8万元,申请执行人边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耀全、张蕊滢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院(2014)神民初字第07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