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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边婷与刘耀全、张蕊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婷,刘耀全,张蕊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01403号申请执行人边婷���女,198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耀全,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蕊滢,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边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8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耀全、张蕊滢偿还申请执行人边婷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2.286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及申请执行费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刘耀全、张蕊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耀全、张蕊滢给付申请人边婷8万元,申请执行人边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耀全、张蕊滢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院(2014)神民初字第07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