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执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471号原告:刘某甲,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刘某乙,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乙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黎审判员 李美艳审判员 苗胜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