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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三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某申请执行鲍某某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晶,鲍静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三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徐晶,女,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海城市感王镇西粮窝村338号。被执行人:鲍静美,女,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海城市站北街23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鲍静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海民一初字第5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爱福审判员 :徐大全审判员 :郭洪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