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审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与罗锦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罗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审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小区。法定代表人冯添桂,局长。委托代理人廖礼俊,龙岩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干部。被执行人罗锦彬,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15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日作出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15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罗锦彬于2013年5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龙岩市新罗区万安镇红光村171.61平方米土地建住宅,现已建成二层框架结构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罗锦彬退还非法占用的171.61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1.6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决定书已于2015年6月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罗锦彬。送达后,被执行人罗锦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5年8月3日催告被执行人罗锦彬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罗锦彬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15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罗锦彬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5)第15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陈 淑 玲审判员 刘 新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毅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