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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揭业武与杨炳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业武,杨炳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揭业武,男,汉族,1948年5月10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被执行人:杨炳恩,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廉江市人民法院(2014)湛廉法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炳恩即日起支付货款1971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各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及车辆管理所等机构,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杨炳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廉法执字第2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崇东审判员 : 李 浩审判员 : 庞 凡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培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