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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9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秋生,张亮辉,邓应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秦秋生,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复兴路142号。被执行人张亮辉,男,1960年12月1日,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福民村一村民组37号附1号。被执行人邓应萍,女,1962年9月5日,汉族,住沅江市草尾镇福民村一村民组37号附1号。本院在执行秦秋生与张亮辉、邓应萍借款合同纠纷(2014)沅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500000元,未受偿500000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执字第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政 军执行员 徐   涛执行员 杨 立 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