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英如诉曹玉梅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前民初字第627号原告王英如。委托代理人曹文亮。被告曹玉梅。被告曹晓娥。委托代理人高文亮。被告曹文广。被告曹俊梅。被告曹海义。被告曹俊花。原告王英茹诉被告曹玉梅、曹晓娥、曹文广、曹俊梅、曹俊花、曹海义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薛辉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英如的委托代理人曹文亮,被告曹玉梅、曹文广、曹俊梅、曹海义及曹晓娥的委托代理人高文亮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换成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生有五女三子(其中一女已经去世),现均已成家令户,原告今年已77岁高龄且身患半身不遂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仅有700亩草牧场及一间房屋,无任何生活来源。但除了长子曹文亮赡养原告外,其他六被告之间相互推诿均不愿意对原告尽赡养义务,但因原告长子曹文亮自身患多种疾病,已无力赡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六被告对原告尽赡养义务,承担赡养费,并由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曹玉梅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生病住院期间三个儿子说没钱,是其姐妹五个出钱给看的病,并且自己陪床9天。被告曹晓娥辩称,不同意支付赡养费,伺候几天可以但不能给固定时间,赡养原告是他们弟兄之间的事情。被告曹文广辩称,同意支付老人赡养费,以前一直是轮着照顾原告,其认为母亲不可能起诉自己。被告曹俊梅辩称,不同意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不付抚养费的情况,父亲去世后,原告一直与其生活在一起,我们女儿照顾的比几个儿子都多,在合理的情况下同意支付赡养费。被告曹海义辩称,同意给赡养费,原告生病后其到处领着看并且花了不少钱。被告曹俊花未作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及五被告质证情况: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2014年8月11日为了赡养原告达成的协议。对此除了被告曹俊梅因签协议时自己不在场故不认可外其余被告均予以认可。被告曹俊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被告曹俊梅对该证据虽不认可但其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对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六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告王英如共生育包括六被告之内的八子女,其中一女已去世,其他子女均已成年。原告王英如现在随长女曹玉梅一起生活,而且表示希望与曹玉梅继续一起生活。现原告王英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曹玉梅系农业户口。2015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农、林、渔、牧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32896元。本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六被告在原告年事已高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反而相互推诿的行为实属不当,因此原告要求六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正当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征求原告王英如的意见,原告王英如希望与长女曹玉梅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应尊重老人的意见,由被告曹玉梅照顾原告王英如的的生活起居,提供衣食住行。而其他包括原告代理人曹文亮在内的六位子女,则应当承担赡养费。关于赡养费数额,应参照护理费的计算标准,结合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度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原告王英如每年的赡养费应以32896元为宜。被告曹俊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代理人曹文亮,被告曹晓娥、曹文广、曹俊梅、曹俊花、曹海义每年各支付原告王英如赡养费5483元(32896元÷6人)。其中2015年度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6年起至原告王英如百年为止于每年的1月10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曹玉梅、曹晓娥、曹文广、曹俊梅、曹俊花、曹海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图 娜 拉代理审判员 薛 辉人民陪审员 沙仁高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鹏 博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