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马增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林,马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林,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增,男,1992年5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玉林与马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博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增的存款7333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