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马增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林,马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林,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增,男,1992年5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玉林与马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博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增的存款7333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