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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恢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森与王淑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森,王淑娟,杨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恢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林森,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前进路135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娟,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怀家镇兰旗村**组,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杨岩,地址榆树市大岭镇东兴村*组。王淑娟、林森申请执行杨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树市宏达农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岩有关财产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爱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民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玉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