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民终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与泸州嘉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泸州嘉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龙潭村八社长松林。组织机构代码:68993687-9。法定代表人卢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泳,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嘉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魏家祠村密溪沟。组织机构代码:79584508-1。法定代表人杨代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匡思勇,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泳,被上诉人泸州嘉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匡思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6500元,减半收取23250元,由上诉人合江县吉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李 野审判员 王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