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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重庆泽通物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燕,刘英,王方力,重庆泽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046号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东方国际广场B栋23-29层。法定代表人童海洋,董事长。被告刘燕,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英,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方力,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泽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杨家坪西郊路36号9-13#。法定代表人刘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泽通物资有限公司、刘燕、刘英、王方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