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马愉,李尚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399-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45号。法定代表人易中,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刚,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蹇家边村大湾23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10222197109094110。被告李尚容,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石壕镇高山村3组,身份证号码510223198211217421。被告马愉,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二圣镇幸福村二龙桥组18号,身份证号码510222197411155914。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马愉、李尚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毛 喻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