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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李亚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笆篓湾二组1幢。负责人胡红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才,该支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亚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李亚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亚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亚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财产保全费65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担。审判员许文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