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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文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二终字第269号原公诉机关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农民。2011年2月10日因盗窃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2年5月15日因吸毒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金浦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文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文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文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某撤回上诉。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江审 判 员  唐骥代理审判员  宋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