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吕尧奇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尧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377号原告吕尧奇。委托代理人单磊。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尧奇与被告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