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3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武志国与韩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志国,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527号申请人武志国,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韩强,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武志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26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神木县处非办于2013年11月13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韩强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本案需终结执行,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