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克明与郑州和谐门窗有限公司、宋明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克明,郑州和谐门窗有限公司,宋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常克明,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和谐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旺。被执行人宋明平,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常克明与被执行人郑州和谐门窗有限公司、宋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惠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和谐门窗有限公司、宋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和谐门窗有限公司、宋明平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