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9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成都金控典当有限公司与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刚,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成都安元贸易有限公司,XX,杨泽鑫,李焱,杨成,朱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955-2号申请执人成都金控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曾刚,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曾刚。被执行人成都安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贤志。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珍。被执行人XX,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杨泽鑫,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李焱,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杨成,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朱燕,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刚、四川国恒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成都安元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地大盛农投资有限公司、XX、杨泽鑫、李焱、杨成、朱燕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3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焱、杨成、朱燕、XX、杨泽鑫所有的房屋。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典当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9333866.67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32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娟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