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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终结(2015)广海法执字第404号案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民强福利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民强福利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志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德靖,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珠海民强福利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易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广海法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404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伯强审判员  邓锦彪审判员  耿俊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唯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