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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唐徐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唐徐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5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民乐中路500号。负责人王忠,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松,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唐徐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诉被告唐徐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公告费60元,合计983元(原告已预交19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桢荣代理审判员  彭福亮人民陪审员  马惠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海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