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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宋某甲、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宋某甲,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271号原告宋某。被告宋某甲。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宋某甲、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系公告送达,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