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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诉戴光华借款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70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09号兴隆大厦15层。负责人万国庆,总经理。被执行人戴光华,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娜,女,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陈河镇中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84********。被执行人李鸣,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戴光华、胡娜、李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人民币41400.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人民币41400.3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游向东审判员  周取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