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芦俊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304号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85号16幢1单元1103室。法定代表人任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陕西省山阳县西照川镇郑家庄村上河组。。被告芦俊勇,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河东路北段御锦城2A期萨拉曼卡小区5号楼2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芦俊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5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5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耀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