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林与徐安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徐安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033号原告张林,男,194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徐安州,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与被告徐安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林负担。审 判 员 任海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朱敏斌书 记 员 张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