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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法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尚增亮与宋桂霞、张增光、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增亮,宋桂霞,张增光,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尚增亮,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宋桂霞,女,196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增光,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勇,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尚增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1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宋桂霞、张增光、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神木县处非办于2014年6月5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尚增亮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本案需终结执行,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