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执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佳雄与蒋小平、赵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65-1号申请执行人王佳雄,农民。被执行人蒋小平,农民。被执行人赵安,居民。被执行人胡桂生。本院在执行王佳雄申请执行赵安、胡桂生、蒋小平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赵安、胡桂生、蒋小平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伟审判员  闫传生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