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广连与高松莲、许秀芳、高俊凤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郑广连,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松莲,男,1958年12月7日,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许秀芳,女,1960年4月15日,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高俊凤,女,1984年4月25日,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郑广连与高松莲、许秀芳、高俊凤转让债权纠纷一案中,已于2015年8月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锦江支行的协助下,采取逐月扣划被执行人许秀芳的工资收入1100元,至153,800.00元的执行措施。因执行周期较长,且经“四查”证实被执行人高松莲、许秀芳、高俊凤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广连提请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郑广连如果发现上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牡东商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闫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