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55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森林、被告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乔建国(已成年)、次子乔某甲(××××年××月××日出生)。婚后被告经常在外酗酒,回家无事生非与我吵闹打架,甚至用烟灰缸、镐把、酒瓶等物品殴打我,致使我身体多处受伤,我的头部曾经被缝合7针。2014年清明节被告再次用镐把将我胳膊打伤,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出走至今,现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次子乔某甲随我一起生活,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赤城县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和被告给原告发的短信。被告乔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一直过得很好,我没有经常酗酒,近两年确实打过架,但没有原告说的那么严重。我们共同生活了20多年,有俩个孩子,我不想离婚。原告离开家后我多次打车去找原告,我打原告不对,我愿意承认错误,我给原告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好好生活。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乔建国(已成年)、次子乔某甲(××××年××月××日出生)。婚后原、被告偶为生活琐事吵闹打架,2014年清明节双方发生打架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2015年6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婚生次子乔某甲随其一起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20多年,夫妻感情较好。原告虽因感情不和已经与被告分居,但分居时间较短,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依法驳回原告王某之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泽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