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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执字第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久胜与殷恩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0389号申请执行人刘久胜。委托代理人顾兴云,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兴文,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殷恩甫。江苏仪征农村合作银行与殷恩甫、高万云、刘久胜、李万琴、仪征市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仪征市远达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0)仪商初字第019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刘久胜已依判决给付江苏仪征农村合作银行133000元。2015年3月2日,刘久胜向本院申请执行,向殷恩普追偿133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房产、车辆、证券部门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刘久胜申请执行殷恩普追偿一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严玉良执行员  洪茂勋执行员  经童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