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世帮诉刘宏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冯世帮,男,1933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刘宏立,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城区信用社职工。原告冯世帮诉被告刘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冯世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宏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世帮诉称,被告刘宏立于2014年元月16日借我的现金74400元,借条上写着保证于2014年4月12日还款。可被告一直拖到2014年7月21日才分批还了50000元,剩下的24400元至今未还。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我借款。被告刘宏立未到庭无答辩。原告冯世帮提交证据材料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经审查,原告提交证据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客观真实,予以认定。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月16日,刘宏立向冯世帮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冯世帮现金74400元,于2014年4月12日如数还给冯世帮。后刘宏立偿还借款50000元,其余24400元经冯世帮催要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宏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冯世帮借款24400元。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春玲审 判 员 :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张建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