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圣云与付会军、赵瑞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刘圣云。被告:付会军,好在。被告:赵瑞彬。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中晓,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圣云与被告付会军、赵瑞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圣云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圣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圣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豆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