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许韦与贺宗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韦,贺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956号申请执行人:许韦,个体运输户。被执行人:贺宗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宗义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80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7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贺宗义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