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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心书与魏天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张心书。被告魏天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心书诉被告魏天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心书于2015年8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心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