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常跃龙与阜城县诚信纤维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常跃龙。委托代理人:陈文龙,河北阜城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阜城县诚信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民营企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和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月,河北阜城六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跃龙诉被告阜城县诚信纤维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跃龙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跃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跃龙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常跃龙负担。审判长梁晓宁审判员孟胜人民陪审���王书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郭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