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梁春祥与陈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祥,陈海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521号原告梁春祥,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陈海锋,男,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即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