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吕××与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新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吕××。被告:伍××。委托代理人:伍某洪。原告吕××诉被告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被告伍××及其委托代理人伍某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未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从2012年5月原告到高要市金利镇工作至今,双方分居已有三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要求由被告抚养儿子伍某甲的诉讼请求。被告伍××辩称:一、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1.我和原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关系和睦,生活上互相照顾,儿子伍某甲在1997年出生。2.因儿子伍某甲自身的原因和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在补领出生证明后至今未入户,请求原告协助完成入户。3.因原告提出离婚没有提及儿子伍某甲的抚养问题,如果判决双方离婚,对儿子今后生活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二、原告2012年5月以外出打工为名,其实是玩失踪三年,对家庭、对儿子未能尽责任关心、照顾及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我与原告感情尚未破裂,产生感情裂痕,过错责任完全在原告,只有原告改正错误,珍惜家庭,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三、如果判决双方离婚,就抚养权归哪一方和抚养费如何支付问题,我提出如下方案:1.因儿子没有经济来源和生活不能自理,加上原告离家三年等原因,请求原告第一次支付抚养费为3至5万元,以后在每月15日前支付700元,考虑到年数双方年纪不小,约定20年为限,抚养权归被告。2.原告同意抚养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是低保户,收入不稳定,无法支付抚养费。双方都有探望权,每个星期一或二次。3.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综上所述,原、被告感情未完全破裂,恳请法院依法采纳上述答辩意见,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判决不准予离婚。经审理查明:1995年农历正月初十,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原、被告庭审中自述,1997年6月15日,双方在未婚情况下在高要市活道卫生院生育了儿子伍某甲,2010年3月12日自愿到高要市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4月29日到高要市妇幼保健院补办了儿子伍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至今儿子伍某甲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婚后至2012年7月14日,双方一直在高要市活道镇某村共同生活,2012年7月14日后,原告离开被告家。目前儿子伍某甲在高要市活道镇某村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照顾儿子等问题产生矛盾。2015年7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儿子由被告抚养,不同意支付儿子抚养费;被告则表示希望不要离婚,如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儿子5年的抚养费共3万元,如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同意支付抚养费1万元。因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及儿子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恋爱,经过十五年多的相互了解后才登记结婚的,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儿子伍某甲出生后,双方共同抚养儿子,在生活上相互扶持,夫妻感情进一步得到巩固。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由此形成的夫妻情份,值得双方共同珍惜。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照顾儿子问题以及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所致。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让互谅,认识到婚姻的责任,从有利于儿子健XX活的角度多考虑,双方积极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双方的隔阂是可以消除的,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好的。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在庭审中希望双方不要离婚,并表示如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儿子5年的抚养费共3万元;如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同意支付抚养费1万元,说明其离婚的愿望并不强烈,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况且原、被告的儿子伍某甲目前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吕××与被告伍××离婚。二、驳回原告吕××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焕权代理审判员 胡积民人民陪审员 邓小娴二о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建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