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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法执字第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富伟与贺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伟,贺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法执字第01783号申请执行人张富伟,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贺宪林,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张富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30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贺宪林偿还申请人张富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2%计算,从2012年2月3日起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40元、受理费用29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