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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刘凤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新,刘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刘凤香,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刘建新与被执行人刘凤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龙北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民。被执行人刘凤香对空调外挂机及排水管进行调解,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能力承担维修费用且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1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李凤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