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与王泽斌、王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王泽斌,王泽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3850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负责人吴丰琴,该支行行长。被告王泽斌。被告王泽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以下简称河东支行)与被告王泽斌、王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河东支行负责人吴丰琴、被告王泽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泽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东支行诉称,被告王泽斌于2013年1月28日经被告王泽辉担保向原告河东支行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期二年,年利率9.72%,息随本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借款本息,逾期增加50%的利息。同时,被告王泽辉对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泽斌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泽辉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泽辉辩称,原告所述借款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没有异议。被告王泽斌缺席,未作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被告王泽斌经被告王泽辉担保向原告河东支行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期二年,年利率9.72%,逾期增加50%的利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王泽斌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依法予以保护。被告王泽斌向原告河东支行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被告王泽斌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责任。因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日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增加50%的利息,故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从约定。被告王泽辉为被告王泽斌的借款行为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泽斌偿还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泽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