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三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国涛与被上诉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董军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国涛,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三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涛。委托代理人:易萍,中江县永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堃,系该社职工。原审被告:董军。委托代理人:肖清,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国涛为与被上诉人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董军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绵竹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杨国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国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国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35元,由上诉人杨国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家审 判 员 费元汉代理审判员 毛文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