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1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崔怀臣审 判 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艾 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秀琳